结婚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7-15 14:20) 点击:258 |
结婚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导读: 彩礼本是一种礼节和习俗,不知从何时起,彩礼逐渐成为了中国年轻人结婚的一道阻碍。在古代,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女方家庭收受彩礼后,也会赠送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作为“回礼”;女方出嫁时,娘家会在彩礼的基础上增添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财物随女方嫁至夫家,称为“嫁妆”。而在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十几、二十万的彩礼随处可见,甚至成为一个家庭沉重的负担,失去了其美好的本意。
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我结婚有一年了,但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只有两个月,她主动分居,一直到现在还没办理离婚证。我之前给她的彩礼说好是用于婚后买房的,不是单纯的赠予,但实际婚后并没有买房子,离婚了,她也不退还钱了,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要回彩礼吗?
一、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准确地说应该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这种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也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1.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即认定给付财物属于彩礼的前提条件是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此处的当地习俗应是指男女双方共同所在地或接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习俗。 2. 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现实生活中,社会男女的交往复杂多样,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也是丰富多样,有的是为了追求喜欢的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等等,只要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就不应认定为彩礼。 3. 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彩礼须是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
二、彩礼的返还范围包含哪些? 既然是彩礼,返还的范围应当仅限于男女双方为了结婚,男方在较为正式的场合下给予女方或其父母、媒人,经明确约定属于彩礼的钱或物。而恋爱交往中,男方赠与的礼品、请客送礼、礼尚往来及探亲访友时所给付财物,以及一方收到彩礼后,双方拿出来的用于共同花销,如筹办婚礼、宴请宾客等都不宜列为彩礼返还的范围。 另外大家可能会关心的是,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算彩礼吗?有三种情况需要区别认定。 1.亲戚朋友把礼金直接赠送给男方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并没有得到礼金,当然不能算作彩礼。 2.亲戚朋友赠送礼金是因为女方按照传统习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改口费、认亲费等,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算作彩礼,因为女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3.亲戚朋友按照份子钱直接赠送给女方,这属于亲朋好友为使双方能最终缔结婚姻进行的赠与,符合彩礼的性质,能够算作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般而言,领了结婚证,离婚时就不能要求退还彩礼了,但有四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男方给付彩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结婚,是以婚姻为必要条件的赠与,既然没有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就没有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女方收取的彩礼就应当退还。 2.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行婚礼并且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彩礼。尤其在我国农村,有多地方偏向于先办婚礼再领证,在双方共同生活后,收到的彩礼已作为共同财产使用,因此对于以用作家庭花销的部分,要求返还彩礼时应减去。 3. 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是由于构成婚姻关系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形式要件,二是确实共同生活为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双方未共同生活,结婚的实质目的仍未达到,因此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4. 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生活困难”是指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也就是说,一方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没有住处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生活中,就存在许多年轻人为了给付高额彩礼而进行借贷的情况。
彩礼首先是一种礼节,这种礼节并非由制度约束,而是一种民间习俗。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可以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近年来,高额彩礼会让已经富裕的农民致贫,那些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还扰乱了农村的秩序,另外高额彩礼的攀比会让社会风气变坏。因彩礼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关键还是因为部分女方家庭视财如命,收了就不愿意返还彩礼导致。其实,不应该是自己的,还是应该积极退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也互相给彼此留足情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于《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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